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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公告「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」第 26、

日期:2017-04-02 / 人气:

财政部公告「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」第 26、27 条条文修正草案
法规名称: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
公告日期:中华民国 106  年 3  月 17 日
公告文号:台财关字第 1061005333 号
资料来源:行政院公报 第 23 卷 49 期
预告终止日:中华民国 106  年 4  月 17 日
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修正草案总说明
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(以下简称本办法)于五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订定发布,迄今
历经三十四次修正。为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关税法第八十六条规定,
爰拟具本办法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修正草案,修正要点如下:
一、将「连续」处罚用语修正为「按次」处罚。(修正条文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)
二、对于违规情节重大之业者,海关得迳为停止六个月以下进储货柜及货物或废止其登记。(修正条文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)
第 26 条   集散站业者违反第四条第七项、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、第十条第二项、第十条之一第一项、第十二条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,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六条规定,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;并得按次处罚;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违规
情节重大者,得停止六个月以下进储货柜及货物或废止其登记。
第 27 条   集散站业者违反第五条第一项、第六条、第七条第一款、第五款至第七款、第八条、第十四条第一项、第五项规定,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六条规定,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;并得按次处罚;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违规情节重大者,得停止六个月以下进储货柜及货物或废止其登记。
 
 

编辑:sword